(2014)香民初字第3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贾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3014-2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江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关镇村。法定代表人:胡朝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固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西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568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佳。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固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邳万树审 判 员 王伟珂人民陪审员 杨春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