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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49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裴某某,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