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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海燕。被告: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