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刘泳,许雪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刘泳,许雪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62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组织机构代码67613391-1。负责人王幼杰,行长。被告刘泳,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许雪莲,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诉被告刘泳、许雪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