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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