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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老妹与被执行人郑新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老妹,郑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黄老妹,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曹允村*组居民。被执行人郑新玉,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龙安中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黄老妹与被执行人郑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老妹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郑新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美军执行员  康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