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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雪与被上诉人李娟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雪,李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雪,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娟,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黎雪因与被上诉人李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雪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