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雪与被上诉人李娟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雪,李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雪,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娟,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黎雪因与被上诉人李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雪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