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树仙与杨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仙,杨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仙。被执行人杨志平。申请执行人张树仙与被执行人杨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