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树仙与杨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仙,杨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仙。被执行人杨志平。申请执行人张树仙与被执行人杨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