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贾保池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行初字第77号原告贾保池诉乐陵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据此,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原则,此案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