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玲与唐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玲,唐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6号原告:史玲,女,1967年12月20日出���,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20116571。被告:唐艳秋,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玲诉被告唐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玲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