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初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福军与王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军,王金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初第00013号原告:李福军。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明,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金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军诉被告王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