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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民二终初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福军与王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军,王金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初第00013号原告:李福军。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明,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金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军诉被告王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