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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村委会。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村委会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村委会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2760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候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