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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华建良与陆怡峰、刘伟、顾剑星、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郜军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建良,陆怡峰,刘伟,顾剑星,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郜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申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建良。委托代理人:XX,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怡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剑星。委托代理人:刘伟中(受刘伟、顾剑星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受刘伟、顾剑星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188号后2楼。法定代表人:倪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权,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郜军。再审申请人华建良因与被申请人陆怡峰、刘伟、顾剑星、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郜军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民终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建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