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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穆伟奇与席大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219-1号申请人穆伟奇,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生,陕西来疆务工人员,住。被执行人席大明,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退休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年霍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席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席大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大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阿力玛里支行存款14110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