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那顺乌日图申请执行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顺乌日图,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那顺乌日图,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双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那顺乌日图与被执行人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担保人刘利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波罗牌轿车一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登记。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担保人刘利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波罗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岗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