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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私下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