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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忠辉与陈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辉,陈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朱忠辉,男。被执行人:陈辉明,男。申请执行人朱忠辉与被执行人陈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忠辉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辉明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忠辉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实现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