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0号原告王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储郁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