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建华、杨明海与韩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华,杨明海,韩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申请执行人:杨明海,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被执行人:韩会华,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会华��有的车牌号为皖NW62**小型轿车。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玉 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