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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张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铝业公司鲁中实业贸易公司磨料综合加工厂与重庆钢铁(集团)热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铝业公司鲁中实业贸易公司磨料综合加工厂,重庆钢铁(集团)热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铝业公司鲁中实业贸易公司磨料综合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刚,厂长。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热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庹家坳**号。本院(2000)张城南经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铝业公司鲁中实业贸易公司磨料综合加工厂于200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0)张城南经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