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世财与程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财,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99号原告:唐世财,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祥,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财与被告程祥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唐世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唐世财负担。审判员 高永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