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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海钦与刘金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钦,刘金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孙海钦,男,42岁,汉族,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被告刘金鑫,男,汉族,地址:镇平县城关镇,本院受理孙海钦诉刘金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刘金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被告刘金鑫系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人员,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原告住所地在卧龙区新华路176号,属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如下:被告刘金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兆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