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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XX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28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小学文化。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宏、陈思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施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太子河区103地质勘探队附近的房子内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5年2月,被告人高XX在明知范XX(另案处理)向于刘XX贩卖毒品情况下,帮助范XX到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小学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于刘XX约1克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高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施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银河公寓102室其租房处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高XX在辽阳市太子河区103地质勘探队附近的房子内容留韩XX吸食毒品。2015年2月,被告人高XX在明知范XX(另案处理)向于刘XX贩卖毒品情况下,帮助范XX到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小学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于刘XX约1克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高X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XX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XX的供述,证人周XX、韩XX、施XX、于刘XX、范XX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扣押、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高XX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黄金萍审判员  滕 飞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