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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吴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5号原告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勋。委托代理人王姗。被告吴葵。委托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坤达公司”)与被告吴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2日。二、工作岗位:钣金结构工程师三、离职时间:2015年6月17日。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五、工资结构:7000元/月。六、仲裁请求: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7日正常上班工作工资8840元;2、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000元;3、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6日3天的消假、食宿、车费750元。七、仲裁结果: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7日正常上班工作工资8840元;2、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740.86元;3、驳回吴葵的其他仲裁请求。八、东坤达公司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工作时间工资8840元;2、无需支付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740.86元。九、本院裁决意见:1、关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工作时间工资。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未支付吴葵2015年5月至6月工资8840元,故东坤达公司应当支付吴葵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840元。2、关于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吴葵的入职时间,故东坤达公司应当支付吴葵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工资10740.86元,计算方法:7000元÷31天×30天+7000元÷30天×17天。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吴葵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8840元;二、原告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吴葵支付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740.86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坤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