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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佩与吴江市平望镇陈志芬妇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佩,吴江市平望镇陈志芬妇科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许佩。委托代理人施金林,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陈志芬妇科诊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汽车站原市政停车场莺湖路1号楼。登记经营者陈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佩与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陈志芬妇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佩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