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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保良与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良,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谢保良。委托代理人姚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镇矿机厂内。法定代表人答邦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保良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谢保良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28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