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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江涛申请执行赵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涛,赵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张江涛,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清涛,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江涛申请赵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14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双方已经和解,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