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穆、陈和奎、刘兴点、熊学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奎,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点,成年。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博,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熊某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熊某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为非法牟利,合伙在某区某街道一出租屋开设“鱼虾蟹”赌场供他人赌场,并雇用被告人熊某博在赌场看监控等工作。2015年7月6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熊某博及参赌人员张某荣、田某朝、王某党、曾某利、黄某城、乔某(均已作行政处罚)。至被查获时,该赌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熊某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荣、田某朝、王某党、曾某利、黄某城、乔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奎、刘某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熊某博为牟利参与开设赌场;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刘某点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陈某奎、陈某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2016年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熊某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树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