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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高沁平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2013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高某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交执行款80000元,交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某的工资账户,2014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每年扣除高某的工资20000元做执行款,案件程序终结执行。2014年3月29日本院依法程序终结本案,2014年6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高某的银行存款12000元,2015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房屋折价款58000元,在6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10月15日前给付28000元,剩下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放弃执行。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工资账户的冻结,现被执行人高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伟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