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玉珍与折晓妮、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珍,折晓妮,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81号申请执行人杜玉珍,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晓妮,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强,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折晓妮、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向申请执行人杜玉珍偿还借款本金108.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0元,执行费13370元,被执行人折晓妮、刘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杜玉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折晓妮、刘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