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郭杰与吕颖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吕颖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郭杰。委托代理人赵燕(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颖先。委托代理人王越(被告女婿)。委托代理人王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与被告吕颖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之间的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文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