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王占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762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负责人李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王占富,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侯顺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