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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代表人:常海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咏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新村。法定代表人:高秀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海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1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红代理审判员 尤 波代理审判员 高士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晓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