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型东,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心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1元,减半收取为8625.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