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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旭霞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