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6号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D225。法定代表人吴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昝增辉,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云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刘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森,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昝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捷云公司起诉称:2010年11月12日,捷云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大理石采购合同》,约定由捷云公司向六建公司位于通州区马驹桥的合生世界村E区楼盘内装工程供应石材,双方对供货规格、单价、验收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捷云公司依约供应了石材,六建公司办理了收货结算手续,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拖欠货款2390561.78元未支付。故捷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六建公司支付货款2390561.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9日,以2390561.8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建公司承担。六建公司答辩称:认可欠款金额,同意捷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捷云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大理石采购合同》,约定:供货范围为六建公司承建的合生世界村楼盘内装工程所需16#、17#、18#楼天然大理石由捷云公司供货,具体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价格清单》,实际供货以购货单位《供货通知书》为准;本合同暂定总价为约350万元;六建公司承建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材料款总额的95%,余款在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满后二个月内支付;双方结算时,供货总量按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供货量为依据,双方每月25日前确认一次供货量,供货单位根据确认的供货量出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以便六建公司入账、付款。合同签订后,捷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于2013年1月8日签订《合生世界村H区石材货款结算及发票递交明细》,载明:截至2012年12月15日,进度款确认金额为7690561.87元。后六建公司给付530万元,尚欠2390561.87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捷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大理石采购合同》、《合生世界村H区石材货款结算及发票递交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捷云公司与六建公司所签订的《大理石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捷云公司为六建公司供应了货物,六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六建公司拖欠2390561.87元未付,理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及赔偿损失,鉴于六建公司同意给付捷云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捷云公司要求六建公司支付货款239056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货款二百三十九万零五百六十一元八角七分;二、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止,以二百三十九万零五百六十一元八角七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二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