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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凤桂与江苏油田真武管理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桂,江苏油田真武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何凤桂。被告江苏油田真武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桂诉被告江苏油田真武管理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凤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凤桂负担。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