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桐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小云、奉化市嘉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459-1号原告吴江市桐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嘉晟服饰有限公司、江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江市桐赫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嘉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小云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二辆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桐赫纺织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嘉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桐赫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213135.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江小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341.5元、执行费16299.89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嘉晟服饰有限公司、江小云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4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