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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谢意与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意,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91号原告谢意,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号*幢*单元9-2,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振平,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号附*号*栋**层,注册号500101601178315。经营者吴河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经营者,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82********。原告谢意与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光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陈莉、谭丽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意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意诉称,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因装修需要,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3月16日找原告购买墙布、墙纸计139282元。2014年6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的经营者吴河云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至今被告未付原告该款,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墙布、墙纸欠款79282元;被告以该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河云。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因装修需要,找原告谢意购买墙布、墙纸计价款139282元。2014年6月7日,原告与吴河云进行结算,并由吴河云经手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和欠条各1份。欠款单载明:“债务人:周家坝麦酷歌城债权人:谢意欠款事由: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装修购买万州区欧雅壁纸专卖店墙布、墙纸货款。供货时间: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欠款金额人民币:79282.00元;大写:柒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整付款时间:2015年1月25日支付39000.00元,2月10日支付完欠款单位负责人:吴河云20**年6月7日”。欠条载明:“今欠到谢意供应周家坝麦酷歌城墙布款合计人民币139282.00元,大写:壹拾叁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已付陆万元整,下欠柒万玖仟贰佰捌贰元整。欠款人:吴河云20**.6.7”。至今被告未付原告该欠款单、欠条载明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谢意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基本信息、吴河云身份证复印件、欠款单1份、欠条1份及原告庭审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欠原告谢意墙布、墙纸款79282元,有由被告的经营者吴河云向原告出具的欠款单及欠条各1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该款,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请求其支付该尚欠墙布、墙纸款79282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以尚欠款79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虽被告未按期付款,已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但吴河云所出具的欠款单已载明所欠款于2015年1月25日支付39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余款,故被告只能以该分期履行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对应款自逾期之日至偿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对原告其余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支付原告谢意尚欠墙布、墙纸款79282元。二、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以上列尚欠墙布、墙纸款79282元中的3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谢意2015年1月26日起至偿还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三、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以上列尚欠墙布、墙纸款79282元中的40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谢意2015年2月11日起至偿还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四、上列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应履行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谢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邓光兵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