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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131号原告:陈某,女。被��:尹某,男。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发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处理事情比较偏激,曾闹过两次自杀,给原告造成思想及生理上的较大伤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尹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我们共同生活实践较长,感情较好。生活中有小摩擦,但没有原告诉状中说的那么严重。请求法院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被告尹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