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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石鑫宇与被告王高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石鑫宇。被告王高峰。被告张瑞芳。原告石鑫宇与被告王高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王高峰因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王高峰因本案涉及的款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鑫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