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石鑫宇与被告王高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石鑫宇。被告王高峰。被告张瑞芳。原告石鑫宇与被告王高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王高峰因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王高峰因本案涉及的款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鑫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