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时良彩与王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良彩,王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68号原告时良彩。被告王��军。原告明良彩诉被告王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时良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良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良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