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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覃正权与李晓峰、广西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正权,李晓峰,广西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县教育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覃正权,农民。被告李晓峰。被告广西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为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13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田林县教育局,住址地为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民俗风貌街。法定代表人陈明怀,该局局长。原告覃正权诉被告李晓峰、广西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县教育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正权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正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凤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尚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