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书林与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林,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林,证件号码140103195308242478。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园。被执行人范雨。被执行人袁园。其他执行人XX,地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上上坊第**号楼**单元***号。王书林与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袁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06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8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9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20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21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22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袁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书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破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袁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书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雨、袁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书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