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咸冠东与周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冠东,周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咸冠东。被执行人周环。在执行咸冠东申请执行周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咸冠东与被执行人周环于2015年7月3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环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咸冠东支付欠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200元,仍需支付52800元,因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