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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咸冠东与周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冠东,周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咸冠东。被执行人周环。在执行咸冠东申请执行周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咸冠东与被执行人周环于2015年7月3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环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咸冠东支付欠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200元,仍需支付52800元,因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