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袁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袁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17号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2号(黄浦科技园)4楼。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明(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袁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90元由被告袁芳负担(此款已支付)。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