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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付文生、刘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付文生,刘思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付文生,总经理。被告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李桂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兰香,公司会计。被告付文生。被告刘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付文生、刘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将该债权转让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连坤人民陪审员  曲传梅人民陪审员  宋东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