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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3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高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2386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高某某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高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5元,由刘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高某某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某某也不能提供刘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3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