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诉傅成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傅成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李晓平,组长。委托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成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傅成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