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刘从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子刚,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申进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从祥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静 来自